中華民國冰球協會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及管理實施辦法
2024.08.05經選訓委員會修正
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30032528號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為落實培(集)訓制度、發揮集訓功能、提升訓練績效,爭取國際比賽佳績,特訂定本辦法。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核定之培(集)訓隊人員,含總教練、助理教練、專項訓練員與選手,並針對每年國際冰球總會舉辦男子成人/U20/U18及女子成人/U18各組世界冰球錦標賽與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冬季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冬季運動會、冬季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賽會,選拔適任選手與教練代表國家參賽 (綜合性運動賽會遴選方式,參賽種類及參賽員額等依組團單位通知或以國際總會通知獲得參賽資格為主)。
由本會選訓委員會,依規定負責遴選優秀之教練/選手組成國家代表培訓隊。
- 總教練資格須具備國家級教練證(A級)為原則,如皆無合適人選可評估具備B級教練之人選,外籍教練則可具備他國有效期內之教練證照,並須提交相關資歷背景與國外帶隊經驗供審核,其它非上述條件申請者以曾擔任我國或其他國家之國家代表隊助理教練以上職務者為限,並經選訓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教育部專案同意。
- 總教練須具備行政、訓練、領導、執行、管理能力且熟悉國際冰球情勢。
- 總教練須提出具體之訓練計畫,內容含冰上、體能、移地訓練、每月訓練內容及整體戰力評估等,並經由選訓委員會審議後命名總教練。
- 助理教練由總教練指派並須經選訓委員會審核任命之,助理教練須具備我國C級(含)以上教練證照。
- 教練團於訓練期間內委員會有權要求總教練繳交訓練報告至委員會備查。
- 開訓後至比賽完成回歸國,教練團有義務督促球員於訓練及比賽期間言行舉止。
- 教練團於完成該年度賽事後須繳交賽後檢討及建議報告至本會選訓委員會。
- 總教練經選訓委員會認定表現優異則優先續聘。
- 依據國際賽季時程,每年度上半年(1-6月)優秀潛力培訓教練名單沿用前一年度優秀潛力下半年(7-12月)培訓教練名單,每年度6月份經選訓委員會遴選通過下半年度(7-12月)優秀潛力各層級培訓教練,並依實際賽季訓練需求調整之。
- 國家代表隊之選手選拔分為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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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選拔之球員需註冊於協會註冊之球團內,並且在前一年度參加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主辦,協辦,或認定之正式賽事且實際出賽15場以上,旅外球員則需證實前一年度在海外有實際出賽15場以上,若有其他特例則須經過選訓委員會認定參加資格。
- 第一階段:公辦選拔總教練依據選手滑冰、控球、射門、傳球、體能、Hockey Sense、團隊精神、可塑性等8分項給予分數。
- 第二階段:由教練團與選訓委員觀察選手於我國國內賽事與過往國際賽之表現,以及培訓期間的訓練狀況,並於培訓期間依據選手個人技巧(30%)、團隊技巧(30%)、團隊紀律(40%)等3大項給予分數後選出最終出賽名單。
- 培訓隊選手(含旅外選手)需繳交2萬元訓練費,於該組別比賽結束後依據實際參與訓練狀況退回全額或部分費用。經紀律委員會決議退訓之選手,訓練費【依退訓事由照比例退回或不退回】,其餘選手之訓練費則全額退還。
- 旅外球員須於選拔日期前主動告知協會參與選拔及參賽意願,及提交近6個月內相關比賽成績證明及相關影片。
- 經過培訓後,教練團選拔出最後國家隊成員:總共22名國家隊成員(以20名球員、2名守門員為原則) 。以上名單應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召開選訓委員會討論決議之。各項賽事(包含綜合性運動會)實際人數得視比賽規定、我國相關單位規範調整之。
- 國家代表隊成員組成,旅外選手名額上限為該隊成員總人數四分之一為原則,總教練可視情況向選訓委員會申請增加名額,最多可向委員會申請2名。
- 國家隊成員最終名單於賽前一個半前月選出,實際時間視教練團與選訓委員會之需求調整。
- 協會於培訓期間提供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於正式比賽期間提供選手運動競技險及旅遊平安之保險。
- 依據國際賽季時程,每年度上半年(1-6月)優秀潛力培訓選手名單沿用前一年度優秀潛力下半年(7-12月)培訓選手名單,每年度6月份經選訓委員會遴選通過下半年度(7-12月)優秀潛力各層級培訓選手,並依實際賽季訓練需求調整之。
- 選拔條件:根據IIHF國際冰球總會各組年齡規定限制如下:
- 男子U18當年度年滿15歲。
- 女子U18當年度年滿15歲。
- 男子U20當年度年滿15歲。
- 成人女子當年度年滿16歲。
- 成人男子當年度年滿16歲。
- 參加培(集)訓之教練人員與選手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 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報到時,依照人事行政局所頒佈之停班停課資訊為準,協會將另行公告報到時間。如遇個人事故或不可抗力之狀況,應儘速通知協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照片等),經核准後始得延期補行報到,否則取消培(集)訓資格。
- 訓練期間:應依權責確實執行訓練及建立各項資料,並於選訓委員會需要時提交訓練報告。
- 依據其甄選時提出的訓練計畫檢視其執行狀況與表現,考核其執行能力。
- 所有人員應遵守協會或訓練站(地點)之相關規定。
- 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及重視個人形象,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之輔導。
- 代表隊成員需對外募款時需與協會溝通細節及後續募款金額之使用方式,不可擅自以國家代表隊名義方式對外募款,如其情節嚴重影響協會名譽,將取消代表資格並禁止該員或該隊參與國際賽事三年。
- 參與教練及選手如需代表兩個或更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培訓及比賽,需提前告知本會及教練團並注意自身安全。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並視實際需要酌定日期:
- 代表國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
- 經核定實施國內、外移地訓練。
- 核准參加國內、外講習。
- 參加有關亞、奧運培訓或代表隊選拔賽。
- 出席協會相關之培(集)訓會議。
- 經協會同意比照公假方式處理之特殊賽事。
-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
- 因結婚者予以婚假。
- 因父母、袓父母、翁姑或配偶死亡者,予以喪假。
- 給假規定:
- 請假人需親自填具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經核准後,方得準假。
- 公假需提具相關資料送協會核定後,方得準假。
- 事假(含病、婚、喪),應向協會提出申請,並經協會同意後給假。
- 教練人員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己滿仍未返回球隊者,以曠職論。
- 教練曠職應按日扣除薪資,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曠職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各組代表隊選手於培訓期間須達到規定出席率,未達到者將送紀律委員會。
- 教練人員在訓練期間負責盡職,經評定效果卓著者,協會酌予獎勵。
- 選手在訓練期間成績顯著進步、或如期達成預定目標,或在比賽中表現優異者,得由教練提報,轉知協會酌予獎勵。
- 代表隊教練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協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由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後,酌予處分或中止聘約:
- 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執行培(集)訓者。
- 未按訓練計畫執行任務,致績效不彰者。
- 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 無故不參加協會舉辦之教練講習會、相關培(集)訓會議或活動者。
- 擅離職守或不接受督(輔)導,推諉瀆職者。
- 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 教唆選手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或其管理之選手有上述行為者,經查屬實者,負責輔導之教練需受連帶處分。
- 未有特殊理由,拒絕國家隊徵召者。
- 代表隊選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協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由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後,酌予處分或中止其代表隊資格:
- 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並參加培(集)訓者。
- 參加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無故放棄代表國家參賽或未完成比賽者。
- 嚴重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
- 無故不參加協會安排之各項訓練或運科檢測者。
- 於培(集)訓期間,不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輔導者。
- 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擅自離隊者。
- 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 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 有關解聘、退訓之處分,應由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情節重大者得由協會即時辦理。
- 經解聘或退訓處分之教練或選手,得停止下列一切權益:
- 喪失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兩年。
- 暫停或禁止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或擔任教練兩年。
- 暫停或禁止參加各級盃賽之選拔賽或擔任教練兩年。
- 函請相關單位取消優待權益(包括取消升學輔導、修習教育學程(分)及專任教練資格等)。
- 尚於服兵役期間遭退訓者,立即辦理歸建。
十一、此國家代表隊與選手選拔及管理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審議訂定,並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