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及本會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冰球協會為發揚體育及運動精神,維護冰球運動良善風氣,建立優良冰球運動環境,以提高冰球運動之技術與道德水準,特設置中華民國冰球協會選訓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中華民國冰球協會選手及教練行為準則。
(二)審議年度各級裁判、教練及選手之獎懲事項。
(三)審議違反冰球運動規則之選手及教練。
(四)審議比賽之申訴事件及裁判權力範圍無法處理之爭議事件。
(五)針對違規事件進行調查及處理。
(六)提供冰球運動紀律之諮詢。
(七)其他有關裁判、教練及選手紀律相關事宜。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 7 至 9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1 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 1 人:
(三)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依程序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 Chinese Taipei Ice Hockey Fe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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