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組織簡則
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依據中華民國冰球協會章程第廿條,為維護冰球運動良善風氣,建立乾淨的運動 (clean sport),對於運動禁藥建立正確的認知,提供諮詢與救濟管道,特設置運動 禁藥管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不得對外行文。三、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四、本委員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冰球協會會內。五、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運動禁藥採樣檢測、教育、宣導及防治等事宜之諮詢。 (二)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事宜之建議。
(三)相關運動禁藥諮詢管道之提供。六、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置委員 5 至 7 人,由理事長推薦,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聘 報體育署備查,委員解聘與改聘時亦同。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
七、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 1 人:
(一)運動禁藥專業人士 (二)運動醫學專業人士 (三)體育專業人士
(四)法律專業人士
八、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 1 人擔任主席。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中華民國冰球協會秘書處應列席。
九、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 Chinese Taipei Ice Hockey Fe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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