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組織

裁判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裁判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及本會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冰球協會為建立健全裁判制度,培養裁判人才,增進我國冰球裁判素質,提升我國冰球技術水準設置中華民國冰球協會裁判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制定裁判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二)審查參加國際裁判講習會名單。

(三)辦理各級裁判之講習及進修。

(四)管理各級裁判。

(五)辦理其他有關裁判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資深裁判

2. 體育專業人士

(三)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央主管機管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依程序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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