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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冰球協會參加 2025年哈爾濱亞洲冬季運動會男子/女子冰球代表隊教練暨選手遴選辦法

2024-10-18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參加 2025年哈爾濱亞洲冬季運動會男子/女子冰球代表隊教練暨選手遴選辦法


11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 1130038463 號函備查


一、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 113 年 8 月 29 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30400334D號函。
二、目 的:選隊組成中華男/女子冰球隊,參加 2025 年哈爾濱亞洲冬季運動會。
三、組 織:由本會選訓委員會負責有關教練及選手遴選暨培訓督導事宜。
四、教練(團)遴選資格:(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持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冰球B級以上教練證。
  • 曾擔任我國冰球國際正式錦標賽之代表隊教練,並以總教練為優先遴選。
  • 須為2024-2025年度冰球培訓隊教練。
  • 最終代表隊教練名額依組團單位通知為主並依照選訓委員會排序。

五、選手遴選:
(一)培訓隊遴選:

由本會11383日公告之5(成年男、U20男、U18男、成年女、U18女)培訓隊員名單符合年紀之球員(2009()前出生)中選出至多42,若有旅外非培訓名單內之高層級選手(旅外國家世界排名於我國之上並且符合當地全國賽頂級層級以上)需提報至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加入。
(二)代表隊遴選:
1. 遴選時間:國內賽事期間(113 年 9 月至 113年 10 月)
2. 遴選標準:教練團依據平日培訓隊練習之個人技巧(25%)、團隊技巧(25%)、團隊紀律(30%)並參考2024~2025年度中華台北冰球例行賽冰球賽等個人表現(20%)提報男子隊18位攻擊手與2位守門員共20名球員,女子隊18位攻擊手與2位守門員共20名球員之名單,經本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 組成2025 年哈爾濱亞洲冬季運動會代表隊。


六、附 則:
據決定正選男子隊球員20人與女子隊球員20人名單,提報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後,組成亞冬運代表隊。

  • 教練
  1. 訓練期間:應依權責確實執行訓練及建立各項資料,並於選訓委員會需要時提交訓練報告。
  2. 依據其甄選時提出的訓練計畫檢視其執行狀況與表現,考核其執行能力。
  • 選手:應確實遵照教練指導接受訓練。
  • 教練及球員紀律管理:
  1. 所有人員應遵守協會或訓練站(地點)之相關規定。
  2. 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及重視個人形象,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之輔導。
  3. 代表隊成員需對外募款時需與協會溝通細節及後續募款金額之使用方式,不可擅自以國家代表隊名義方式對外募款,如其情節嚴重影響協會名譽,將取消代表資格並禁止該員或該隊參與國際賽事三年。
  4. 參與教練及選手如需代表兩個或更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培訓及比賽,需提前告知本會及教練團並注意自身安全。
  • 請假:
  1.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並視實際需要酌定日期:
  1. 代表國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
  2. 經核定實施國內、外移地訓練。
  3. 核准參加國內、外講習。
  4. 參加有關亞、奧運培訓或代表隊選拔賽。
  5. 出席協會相關之培(集)訓會議。
  6. 經協會同意比照公假方式處理之特殊賽事。
  1.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2.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
  3. 因結婚者予以婚假。
  4. 因父母、袓父母、翁姑或配偶死亡者,予以喪假。
  5. 給假規定:
  1. 請假人需親自填具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經核准後,方得準假。
  2. 公假需提具相關資料送協會核定後,方得準假。
  3. 事假(含病、婚、喪),應向協會提出申請,並經協會同意後給假。
  1. 教練人員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己滿仍未返回球隊者,以曠職論。
  2. 教練曠職應按日扣除薪資,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曠職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3. 各組代表隊選手於培訓期間須達到規定出席率,未達到者將送紀律委員會。
  • 懲罰:
  1. 代表隊教練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協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由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後,酌予處分或中止聘約:
  1. 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執行培(集)訓者。
  2. 未按訓練計畫執行任務,致績效不彰者。
  3. 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4. 無故不參加協會舉辦之教練講習會、相關培(集)訓會議或活動者。
  5. 擅離職守或不接受督(輔)導,推諉瀆職者。
  6. 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7. 教唆選手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或其管理之選手有上述行為者,經查屬實者,負責輔導之教練需受連帶處分。
  1. 代表隊選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協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由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後,酌予處分或中止其代表隊資格:
  1. 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並參加培(集)訓者。
  2. 參加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無故放棄代表國家參賽或未完成比賽者。
  3. 嚴重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
  4. 無故不參加協會安排之各項訓練或運科檢測者。
  5. 於培(集)訓期間,不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輔導者。
  6. 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擅自離隊者。
  7. 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8. 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1. 有關解聘、退訓之處分,應由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情節重大者得由協會即時辦理。
  2. 經解聘或退訓處分之教練或選手,得停止下列一切權益:
  1. 喪失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兩年。
  2. 暫停或禁止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或擔任教練兩年。
  3. 暫停或禁止參加各級盃賽之選拔賽或擔任教練兩年。
  4. 函請相關單位取消優待權益(包括取消升學輔導、修習教育學程(分)及專任教練資格等)。
  5. 尚於服兵役期間遭退訓者,立即辦理歸建。

 

 

七、此代表隊遴選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並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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