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冰球協會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及管理實施辦法 (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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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冰球協會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及管理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一、 目的: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為落實培(集)訓制度、發揮集訓功能、提升訓練績效,爭取國際比賽佳績,特訂定本辦法。
二、 適用對象: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核定之培(集)訓隊人員,含總教練、助理教練、專項訓練員與選手,並針對每年國際冰球總會舉辦男子成人/U20/U18 及女子成人/U18 各組世界冰球錦標賽與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冬季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冬季運動會、冬季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賽會,選拔適任選手與教練代表國家參賽 (綜合性運動賽會遴選方式,參賽種類及參賽員額等依組團單位通知或以國際總會通知獲得參賽資格為主)。
三、 選拔辦法:
由本會選訓委員會,依規定負責遴選優秀之教練/選手組成國家代表培訓隊。
(一)國家代表隊之教練選拔
總教練資格須具備國家級教練證(A級)為原則,如皆無合適人選可評估具備 B 級教練之人選,外籍教練(領有台灣長期居留證者視為本國籍教練)則可具備他國有效期內之教練證照,並須提交相關資歷背景與國外帶隊經驗供審核,其它非上述條件申請者以曾擔任我國或其他國家之國家代表隊助理教練以上職務者為限,並經選訓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教育部專案同意。
(二)國家代表隊之選手選拔分為兩階段:
四、 選拔條件:根據 IIHF 國際冰球總會各組年齡規定限制如下:
(一)男子 U18 當年度年滿 15 歲。
(二)女子 U18 當年度年滿 15 歲。
(三)男子 U20 當年度年滿 15 歲。
(四)成人女子當年度年滿 16 歲。
(五)成人男子當年度年滿 16 歲。五、 人員報到:
(一)參加培(集)訓之教練人員與選手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二)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報到時,依照人事行政局所頒佈之停班停課資訊為準,協會將另行公告報到時間。如遇個人事故或不可抗力之狀況,應儘速通知協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照片等),經核准後始得延期補行報到,否則取消培(集)訓資格。
六、 訓練實施與監督機制:
(一)教練:
(二)選手:應確實遵照教練指導接受訓練。七、 教練及球員紀律管理:
(一)所有人員應遵守協會或訓練站(地點)之相關規定。
(二)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及重視個人形象,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之輔導。
(三)代表隊成員需對外募款時需與協會溝通細節及後續募款金額之使用方式,不可擅自以國家代表隊名義方式對外募款,如其情節嚴重影響協會名譽,將取消代表資格並禁止該員或該隊參與國際賽事三年。
(四)參與教練及選手如需代表兩個或更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培訓及比賽,需提前告知本會及教練團並注意自身安全。
八、 請假:
(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並視實際需要酌定日期:
(二)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三)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 (四)因結婚者予以婚假。
(五)因父母、袓父母、翁姑或配偶死亡者,予以喪假。 (六)給假規定:
(七)教練人員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己滿仍未返回球隊者,以曠職論。
(八)教練曠職應按日扣除薪資,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曠職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九)各組代表隊選手於培訓期間須達到規定出席率,未達到者將送紀律委員會。
九、 獎勵:
(一)教練人員在訓練期間負責盡職,經評定效果卓著者,協會酌予獎勵。
(二)選手在訓練期間成績顯著進步、或如期達成預定目標,或在比賽中表現優異者,得由教練提報,轉知協會酌予獎勵。
十、 懲罰:
(一)代表隊教練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協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由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後,酌予處分或中止聘約:
(二)代表隊選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協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由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後,酌予處分或中止其代表隊資格:
(三)有關解聘、退訓之處分,應由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情節重大者得由協會即時辦理。
(四)經解聘或退訓處分之教練或選手,得停止下列一切權益:
十一、此國家代表隊與選手選拔及管理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審議訂定,並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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