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公告
2023-2024國家代表隊選拔/培訓

 

一、 目的: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為落實培(集)訓制度、發揮集訓功能、提昇訓練績效,爭取國際比賽佳績,特訂定本辦法。

二、 適用對象: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核定之培(集)訓隊人員,含總教練、助理教練、專項訓練員與選手,並針對每年國際冰球總會舉辦男子成人/U20/U18及女子成人/U18各組世界冰球錦標賽與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冬季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州冬季運動會、冬季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賽會,選拔適任選手與教練代表國家參賽。

三、 選拔辦法:

由本會選訓委員會,依規定負責遴選優秀之教練/選手組成國家代表培訓隊。

  • 國家代表隊之教練選拔
  1. 總教練資格須具備國家級教練證(A級),如皆無合適人選可評估具備B級教練之人選,外籍教練則不限制須具備我國教練證,惟須提交相關資歷背景與帶隊經驗供審核,其它非上述條件申請者以曾擔任我國或其他國家之國家代表隊助理教練以上職務者為限,並經選訓委員會決議之。
  2. 總教練須具備行政、訓練、領導、執行、管理能力且熟悉國際冰球情勢。
  3. 總教練須提出具體之訓練計畫,內容含冰上、體能、移地訓練、每月訓練內容及整體戰力評估等,並由選訓委員會審議。
  4. 助理教練由總教練指派並須經選訓委員會審核任命之,助理教練須具備我國C級(含)以上教練證照。
  5. 教練團於訓練期間每個月需繳交訓練報告至協會備查。
  6. 開訓後至比賽完成回歸國門前,教練團須負起所有球員訓練及比賽期間言行舉止確實督導及管理之責。
  7. 教練團於完成該年度賽事後須繳交一份賽後報告及具體建議報告至本會選訓委員會。
  8. 依據國際賽季時程,每年度上半年(1-6月)優秀潛力培訓教練名單沿用前一年度優秀潛力下半年(7-12月)培訓教練名單,每年度6月份經選訓委員會遴選通過下半年度(7-12月)優秀潛力各層級培訓教練,並依實際賽季訓練需求調整之。
  • 國家代表隊之選手選拔分為兩階段:
      1. 國家代表培訓隊成員選拔:球員30人、守門員3至5人。
      2. 第一階段:公辦選拔。
      3. 第二階段:由教練團與選訓委員觀察選手於我國國內賽事與過往國際賽之表現,以及培訓期間的訓練狀況,並於選拔日期當中選出培訓選手,列入教練團與選訓委員會參考。
      4. 每位培訓隊選手(含旅外選手)需繳交2萬元訓練費,於該比賽結束後依據實際參與訓練狀況退回全額或部分費用。
      5. 參酌球員位置、品德、 技術、體能、潛力及團隊精神等因素徵召適任之選手(包含旅外球員),最終由選訓委員會與教練團因應團隊需求決定之 。
      6. 旅外球員須於選拔日期前主動告知協會參與選拔及參賽意願,及提交近6個月內相關比賽成績證明。
      7. 經過培訓後,教練團選拔出最後國家隊成員:18名球員(包含前鋒、後衛)、2名守門員。(以上名單如有必要,可召開選訓委員會另行討論決議之,實際人數得視比賽規定、我國相關單位規範調整之。)
      8. 國家隊成員名單於實際報名前一個月選出,實際時間視教練團與選訓委員會之需求調整。
      9. 依據國際賽季時程,每年度上半年(1-6月)優秀潛力培訓選手名單沿用前一年度優秀潛力下半年(7-12月)培訓選手名單,每年度6月份經選訓委員會遴選通過下半年度(7-12月)優秀潛力各層級培訓選手,並依實際賽季訓練需求調整之。

四、 選拔條件:根據IIHF國際冰球總會各組年齡規定限制如下:

  • 男子U18當年度年滿15歲。
  • 女子U18當年度年滿15歲。
  • 男子U20當年度年滿15歲。
  • 成人女子當年度年滿16歲。
  • 成人男子當年度年滿16歲。

五、 經費補助原則:

經備查之國家代表隊選手,補助經費核結依教育部體育署規定之相關補助辦法辦理,因無法事先確定補助金額,本會將另行公告公費補助選手自行負擔經費額度。

六、 人員報到:

  • 參加培(集)訓之教練人員與選手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 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報到時,依照人事行政局所頒佈之停班停課資訊為準,協會將另行公告報到時間。如遇個人事故或不可抗力之狀況,應儘速通知協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照片等),經核准後始得延期補行報到,否則取消培(集)訓資格。

七、 訓練實施與監督機制

  • 教練
  1. 訓練期間:應依權責確實執行訓練及建立各項資料,並每個月向選訓委員會提交訓練報告。
  2. 依據其甄選時提出的訓練計畫檢視其執行狀況與表現,考核其執行能力。
  • 選手:應確實遵照教練指導接受訓練。

八、 教練及球員紀律管理:

  • 所有人員應遵守協會或訓練站(地點)之相關規定。
  • 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及重視個人形象,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之輔導。
  • 如當選代表隊所有成員如需對外募款時需與協會溝通細節及後續募款金額之使用方式,不能自行以國家代表隊名義方式來對外自行私下募款,如其情節嚴重影響協會名譽,將取消代表資格並禁止該員或該隊參與國際賽事三年。
  • 參與培訓之球員須簽署一份協議同意書。
  • 參與教練及選手如需代表兩個或更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培訓及比賽,需提前告知本會及教練團並注意自身安全。

 

九、 請假: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並視實際需要酌定日期:
  1. 代表國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
  2. 經核定實施國內、外移地訓練。
  3. 核准參加國內、外講習。
  4. 參加有關亞、奧運培訓或代表隊選拔賽。
  5. 出席協會相關之培(集)訓會議。
  6. 經協會同意比照公假方式處理之特殊賽事。

 

  •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
  • 因結婚者予以婚假。
  • 因父母、袓父母、翁姑或配偶死亡者,予以喪假。
  • 給假規定:
  1. 請假人需親自填具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經核准後,方得準假。
  2. 公假需提具相關資料送協會核定後,方得準假。
  3. 事假(含病、婚、喪),應向協會提出申請,並經協會同意後給假。
  • 教練人員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己滿仍未返回球隊者,以曠職論。
  • 教練曠職應按日扣除薪資,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曠職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各組代表隊選手於培訓期間須達到規定出席率,未達到者將送紀律委員會。

十、 性騷擾申訴管道:電話02-87718908

十一、 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 選手注意事項:
  1. 任何參與國家代表隊選拔賽之選手均可能被抽測到藥檢,如拒絕檢測者,取消本次賽事所有成績。
  2. 參與國家代表隊選拔賽之選手如因治療用途而必須使用禁用清單上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時,須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治基金會申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網址: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3. 本次賽事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截止日為OO年OO月OO日(比賽開始30日前)。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時間得於競賽規程公告前,先於協會官網公告年度行事曆。

十二、 比賽規則:依國際冰球總會規則

十三、 保險:本賽事投保公共意外險,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有關公共意外險而度如下: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三百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新台幣二百萬元。
  •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台幣三千四百萬元。

 

 

十四、 其他事項

  • 如受本會、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簽署單位(含國際奧會轄下各組織、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家奧會、國際綜合賽事主辦單位)及其他權管單位所為之禁賽處分,於禁賽期間不得參與選拔、比賽等任何活動。
  • 相關肖像及個人資料僅供主辦單位辦理本活動使用。
  • 懲戒:
  1. 代表隊教練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協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由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後,酌予處分或中止聘約:
  1. 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執行培(集)訓者。
  2. 未按訓練計畫執行任務,致績效不彰者。
  3. 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4. 無故不參加協會舉辦之教練講習會、相關培(集)訓會議或活動者。
  5. 擅離職守或不接受督(輔)導,推諉瀆職者。
  6. 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7. 教唆選手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或其管理之選手有上述行為者,經查屬實者,負責輔導之教練需受連帶處分。
  8. 未有特殊理由,拒絕國家隊徵召者。
  1. 代表隊選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協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由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後,酌予處分或中止其代表隊資格:
  1. 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並參加培(集)訓者。
  2. 參加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無故放棄代表國家參賽或未完成比賽者。
  3. 嚴重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
  4. 無故不參加協會安排之各項訓練或運科檢測者。
  5. 於培(集)訓期間,不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輔導者。
  6. 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擅自離隊者。
  7. 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8. 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1. 有關解聘、退訓之處分,應由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情節重大者得由協會即時辦理。
  2. 經解聘或退訓處分之教練或選手,得停止下列一切權益:
  1. 喪失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兩年。
  2. 暫停或禁止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或擔任教練兩年。
  3. 暫停或禁止參加各級盃賽之選拔賽或擔任教練兩年。
  4. 函請相關單位取消優待權益(包括取消升學輔導、修習教育學程(分)及專任教練資格等)。
  5. 尚於服兵役期間遭退訓者,立即辦理歸建。
  • 獎勵:
  1. 訓練成果優異,比賽成績符合獎勵條件者,由協會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2. 教練人員在訓練期間負責盡職,經評定效果卓著者,協會酌予獎勵。
  3. 選手在訓練期間成績顯著進步、或如期達成預定目標,或在比賽中表現優異者,得由教練提報,轉知協會酌予獎勵。

十五、 本競賽規程經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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